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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GT2023-42号地块上罚没违法占地地上建筑物》拍卖延期补充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7 16:57:16   浏览次数 55

应委托方要求,现将我公司2025年4月24日发布的《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GT2023-42号地块上罚没违法占地地上建筑物拍卖公告》(晋中产交〔2025〕第38号)(晋亿信拍公字〔2025〕第22号)公告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期:报名时间由原公告2025年424日至2025年51317时截止,延期为202552017时截止;保证金缴纳时间由2025年5131700分截止延期至202552017截止,拍卖会原定于2025年5月14日16时30分开始延期至20255221630分开始提交相关验证资料2025年5月20日17时截止

二、山西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查阅宗地网址:https://zrzyt.shanxi.gov.cn/sxjy/detail/index?type=countryland&id=51805bba-f407-4258-96b3-65faf2aeae25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报名资格要求详见山西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平台(https://zrzyt.shanxi.gov.cn/sxjy/)“宗地编号:GT2023-42”(榆自然资告字[2025]006号)公告变更为(榆自然资告字[2025]008号)公告。

四、原公告中“六、其他事项”变更如下:

(一)本次拍卖的地上建筑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进行拍卖,拍卖发布与标的相关的图片及其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不应仅依赖图片及标的的状况作出判断,竞买人在竞买之前务必详细阅读拍卖人提供的《竞买须知》《关于网络竞价操作及免责情形》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到现场认真实地勘察了解标的的情况,充分了解标的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标的物。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标的物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二)标的物交割手续由榆社县兴榆公用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和榆社县财政局与买受人办理,在办理标的物交割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以及标的可能涉及的保管、防火、防盗、使用、质量、安全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三)标的物不动产登记手续由榆社县兴榆公用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和榆社县财政局协助买受人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所得税、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

(四)特别提示:

1.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实际到达系统提示的银行账号为准。由于交纳竞买保证金的银行间系统传输数据时间可能延迟,从而对竞买人的竞买资格产生影响,建议竞买人在报名申请截止时间之前尽早交纳竞买保证金,未在山西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和山西亿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报名或未交纳竞买保证金,其中有任何一项未完成的,均不能取得竞拍资格,由此造成的风险和后果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本次竞拍地上建筑物的竞买人须同时竞得所占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GT2023-42号地块)。

(五)报价不可撤回,拍卖成交价款不含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相关费用。

(六)竞买人在山西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平台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网上交易系统会自动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通知书》,竞得入选人在网上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审查符合竞买资格的,榆社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竞得入选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七)拍卖标的“罚没违法占地地上建筑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山西亿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子成交确认书》;《电子成交确认书》在买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生效,若买受人未能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电子成交确认书》无效。

(八)买受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电子成交确认书》生效后,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价×5%)和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费(拍卖成交价×4%)将从买受人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扣除上述费用后剩余的成交价款,买受人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面积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拍卖人与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将其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扣除,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买受人付清上述全部价款后拍卖标的方可进行移交。

(九)拍卖标的物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相关证件时的确权测量面积为准。若拍卖公告的不动产面积与权证过户登记面积不一致,成交价不作调整,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或其他原因为由悔拍,否则,除不退还其竞买保证金外,委托人及拍卖人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一)拍卖人只向委托人、买受人出具成交证明和相关资料,不承担标的移交、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在办理标的产权登记中因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等原因致使拍卖标的不能顺利登记的,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十二)竞买人或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人及拍卖人取消竞买人或买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将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并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或买受人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处理:

1.竞买人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的,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3.买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4.买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5.买受人逾期或拒绝支付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及交易费的;

6.不按本公告规定提供有关纸质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交易纠纷的;

7.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十三)拍卖成交时,中拍平台会提示买受人向平台支付软件使用费(拍卖成交价×0.15%),请按中拍平台要求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否则拍卖人将无法与买受人结算。

(十四)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拍卖文件。

五、公告其他事项不变如另有变更另行公告

其他事项不变,由此给竞买人带来的不变,敬请谅解。变更公告同步在《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拍平台》《中国商报网》上发布。

 

 

榆社县兴榆公用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山西亿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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